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
导读:
对于死者是不享有身体权,身体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应当在自然人生前产生法律效力。人身权利是不可以继承的,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对于死者是不享有身体权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人死后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意味着人死后也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不再享有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人身权不可以继承。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本身无法进行转让、放弃和继承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由于一般人身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能成为具体人身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事实上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法律快车提醒,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为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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