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者的人格权哪些是不可以侵犯的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人格已经越来越重要了,相关的人格权也早都被纳入了民事法律体系当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大家的人格权利。相信很多人现在也是越来越注重人格,对于自己的人格保护往往比金钱还重要。那么对于死者的人格权哪些是不可以侵犯的?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一)停止侵害
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例如对具有诽谤性的书刊正在发行,有权要求停止发行或予以销毁。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害还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将发表或传播的诽谤性作品,此种请求权的行使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十分必要。
(二)返还
在某些情况下,对尸体名誉的侵害还涉及到对死者身体的损害,死者近亲属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体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为侵权。”即把尸体作为一种特定的“继承之物”,它不同于一般财产返还请求。
(三)赔偿损失
非法使用尸体的,应向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应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补偿标准进行赔偿。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科研的,也应予以赔偿。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誉而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的,应给予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
(四)恢复名誉
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誉的毁损,只有令加害人承担恢复名誉之责,才能彻底根除损害名誉的直接后果,在适用这一形式时,应当注意:
1、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让死者名誉受损。
2、恢复名誉的具体措施视侵害行为及造成后果来决定。
3、适用应当及时。
(五)赔礼道歉
可采取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形式,刊登于报刊上或张贴有关场所,主要是对死者的一种慰藉,使其受损的名誉得到恢复,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对于死者的人格权哪些是不可以侵犯的“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权利不得侵犯,否则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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