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权利益保护的适用条件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时终止。但死者也享有一定权利的,其中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死者进行侮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死者人格权利益保护的适用条件?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仅仅具有精神价值、心理价值和情感价值。
在民法上,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专属权,具有专属性。因为权利主体在生前不能够将其享有的人格权转让给别人,在权利主体死亡的时候,他们享有的人格权就此消灭,其人格权不能够作为遗产为其继承人所继承。
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承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四)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五)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死者人格权利益保护的适用条件“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保护好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如果死者是因为他人的责任而致死,近亲是有权利去追究他人的民事责任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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