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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28 15:21:53 人浏览

导读:

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时间是要约撤回的时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候、对要约内容做出根本性改变和变更的、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和要约进行撤销的时候。

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时间是: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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