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其享有哪些抗辩权
导读: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暂时性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不属于暂时性的,即被执行人永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终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分为消灭的抗辩权和延期的抗辩权两类。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法院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可分为两类:
1.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2.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的抗辩权。
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1.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2.免除。免除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
3.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担保物折价占有或已经从担保物价款中受偿。
4.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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