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要约行为的条件是按照相关的条款予以处理,这是需要满足有关的条件进行行为方式,那么,要约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二))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相关的合同才能成立并且产生一定的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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