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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0:16:32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当事人如果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而不用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先履行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举证。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通知。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仅中止义务履行。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四)解除合同。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行为表现。追回货款,追回货物。

  (六)追究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七点,但是又三个最主要的行使条件。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对价关系即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债务在身,二是后付人履行合约的能力明显不够,而先付人却对此毫不知情,三是要有先后的履行合约的顺序,一般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先履行人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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