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构成侵害人格权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够随意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等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认为是侵权。那么哪些情况不构成侵害人格权?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不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则不构成人格侵权:
(一)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二)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三)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一)证明原告是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二)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在已经存在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因为人格权是广义上对于民事主体权利人的统称,所以还需要提供哪种人格权被侵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还必须要提供新闻媒体、书刊对原告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三)在被告侵害过程中,原告已经进行了劝告和制止,但是被告还在继续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证明材料,这里请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经知晓侵害事实,并且已经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但被告还是继续先前的侵害,要出示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且还应有具体的证明人,才能构成既定事实。
(四)如果被告侵害时,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原告的医疗诊断书、已经产生并且以后将会产生的医疗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护理费、因侵害造成误工所引起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材料都必须以单据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情况不构成侵害人格权“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侵害人格权是肯可能会赔礼道歉加上民事赔偿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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