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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1:36:34 人浏览

导读:

债务担保人有两种担保形式: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那么两者的具体的区别在哪呢,接下来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情况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长础拜飞之读瓣嫂抱讥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3、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4、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三、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两者主要区别有五点: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抗辩权、诉讼时效中止、被告情况不同、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吗,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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