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能要违约金吗
导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也就是合同终止也可以要求被违约方给违约金,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填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的时间;
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否则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依此类推。
合同终止声明相当于合同终止协议,合同的终止的情况有多种,且因不同类型的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等等),在撰写合同终止协议时也不尽相同。
双方当事人在撰写终止协议时,协议内容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撰写,其内容主要包含:前合同各方当事人、前合同名称、前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前合同终止的原因、责任承担的划分、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年、月、日),以及违约条款等等主要条款,还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另外在合同内容上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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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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