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欺诈与合同解除时有发生,然而可能大部分人不太明白这二者到底有何区别,认为二者都会导致合同失效。那么到底合同欺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叙述不是真的,并且会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产生;
2、欺诈人进行了欺诈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要有两个条件,即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比如把假冒伪劣产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指行为人应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3、被欺诈人因为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这里所说的错误,指对合同条款以及别的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只有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和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欺诈;
4、被欺诈人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
一、协议解除。《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欺诈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合同自始不存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如果合同被解除,那么解除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还是有效的,只是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用继续履行合同了。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要从严解释,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双方当事人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最后,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时候,是需要通知对方的,一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欺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的全部内容,由文章不难得知合同欺诈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自始不存在。而合同解除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还是有效的。只是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用继续履行合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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