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项行动长效机制是必然选择
导读: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精心部署、统筹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通过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集中整治一些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显示了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专项行动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立场。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在国家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专项行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侵权盗版依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因此,建立专项行动的长效机制显得意义重大。
目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尚存在一些误读,其中之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化解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非难的国际压力。但事实上更重要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误读之二是,知识产权侵权是工业化初期不可避免的。其实,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劳动力成本优势、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制造能力优势已不再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粗放型增长方式必遭淘汰,以侵权盗版为基础的模仿加工必将承受沉重的侵权成本而销声匿迹,“侵权GDP”只能是昙花般的暂时繁荣。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着力点,对于我国现实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保障和基础。
居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应对国际压力的权宜之计,而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保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同时,还必须清醒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赖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认识,有赖于良好的社会舆论和氛围的形成,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政府的坚定决心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更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形成,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常态化、机制化。
由此,开展专项行动是必须的,同时已经为实践所证明是富有成效的。其显示的是一种决心和立场,是一种警示和震慑。如果说专项行动是战术,知识产权保护常态化就是战略;如果说专项行动是抓手,知识产权保护常态化就是根本。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此次专项行动将落下帷幕,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应永不落幕!(知识产权报 作者 许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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