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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败诉率逾九成仍侵权不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0 22:29:08 人浏览

导读:

根源:技术发展太快相关法律滞后行业监管缺位版权天价炒作剧迷们只要在手机、平板电脑上安装视频网站的移动用户端,就可以观看电视剧。2011年,多部热播大戏实现网络与电视同步播出,宣告视频网站行业的春天到了。然而,与“春天”同时到来的,还有大量涌入法院的视

  根源:技术发展太快相关法律滞后行业监管缺位版权天价炒作

  剧迷们只要在手机、平板电脑上安装视频网站的移动用户端,就可以观看电视剧。2011年,多部热播大戏实现网络与电视同步播出,宣告视频网站行业的春天到了。

  然而,与“春天”同时到来的,还有大量涌入法院的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

  法制网记者今天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新近出炉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自2007年首次出现视频网站侵权案件以来,2009年至2011年,此类案件呈集中爆发态势,占该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九成案件视频网站败诉

  海淀区是我国主要视频网站的聚集区,优酷网、酷溜网、风行网、悠视网、六间房等专业视频网站,新浪视频、百度奇艺、搜狐视频等门户视频以及中国网络电视台均位于辖区内。

  “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广告收入,这些视频网站均已占到整个行业的一半以上。”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吴园妹告诉法制网记者,正因为如此,海淀法院视频网站案件的审理情况能够体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发展趋势。

  2007年至2011年,海淀法院审理的视频网站案件为2263件。其中,涉及优酷网、六间房等专业视频网站的案件数为1767件,占总数的89%。门户视频网站案件数量222件,仅占11%。

  对此,吴园妹分析说,专业视频网站最易引发著作权纠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网站用户生成内容占据重要部分,网站经营者对内容控制有限。而门户视频网站去除法院管辖权的因素,鲜有充当被告的案件,主要以权利人身份出现。

  调研显示,专业视频网站的败诉率极高,占到90%以上。他们往往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其抗辩理由。但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视频网站网页人工编辑痕迹明显,不能满足免责条件。

  基于对诉讼结果的明确预期,诉讼双方均愿意调解或者和解。海淀法院近5年视频网站案件中,调撤案件占已结案件数的82%,判决所占比例仅为15%。

  技术发展快过法律修改

  视频网站诉讼何以在短短几年内集中爆发?“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是首要原因。”吴园妹说,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施行,尽管期间经过两次修正,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未作出相应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往往是需要法律明确引导的,视频技术的发展已超出现有法律发展水平。”吴园妹说,视频网站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导致部分视频网站不断地试探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试探性诉讼之后,往往意味着大批量的集中诉讼。

  与此同时,视频市场规模扩大,行业监管缺位导致恶性竞争。为了争取市场和用户,部分视频网站主观上已经认识到“避风港原则”难以适用,仍然实行“以盗播换市场”、“先侵权后赔偿”的策略,试图在完成原始积累后再逐步正版化。“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侵权——再次赔偿”,已经成为视频网站诉讼怪圈。

  在吴园妹看来,侵权成本较低是视频网站侵权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据介绍,大多数案件赔偿数额只有1万元至5万元,与天价版权相比显得非常低。

  靠赔偿制止侵权效果不佳

  据了解,审理视频网站案件主要围绕权属、侵权及赔偿数额3方面展开。

  “根据著作权法署名者为作者的规定,不规范的署名给法院审查权属带来了一定困难。”据吴园妹介绍,大部分影视作品署名通常包括出品、联合出品、联合发行、联合摄制、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策划、监制、执行制片等。广电总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登记的单位亦包括有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两种。目前审理中的做法是,要求联合出品和联合摄制单位全部出具相关授权,方可确定视频的权利人。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令法官头痛的又一个大问题。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不能确定的,酌情在50万元限度之内判决。主要考虑的情形包括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

  “目前大部分影视作品的赔偿范围在1万元至5万之间,而近几年,一集电视剧的版权价格已经被炒至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吴园妹坦言,目前的赔偿数额对于制止侵权效果并不显著,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待进一步调整。(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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