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法案例 > 专利法案例 > 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6 01:20:36 人浏览

导读:

来源:京华时报王秋实2007年11月29日09时01分央视记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他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胡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在

   来源:京华时报 王秋实 2007年11月29日 09时01分

  央视记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他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胡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在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他的《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自己,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中,考试中心辩称,教育部考试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应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不可能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高考出题者考虑试题的难度、篇幅和背景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此外,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说明文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为了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也有说明文不署名的惯例。
  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同时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唐建东,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
手机:13585796437 QQ:392108309
电话:021-62116500 62111009转8042
MSN:tangjd68@msn.com
E-mail:tangjd68@sina.com或tangjiandong@163.com


(编辑:中国专利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