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导读:
在进行类似商品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这样才能够确保类似商品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类似商品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类似商品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国家工商局曾指出:(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12-29所发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普通消费者观念中的类似商品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商品不一致的例子十分常见。比如生活常识中作为类似商品而被统称为“家用电器”的洗衣机、电冰箱、电动刮胡刀、电熨斗、电动按摩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则分别属于不相类似的第七类、第十一类、第八类、第九类和第十类。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类的商品在相关公众的认识中未必构成类似商品,如汽车与汽车用的耐磨轴承。
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2、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进行类似商品的认定的时候,是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类似商品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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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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