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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4 22:21:56 人浏览

导读:

知名商品顾名思义就是比较大的知名度的商品,一般情况下都会邀请一些知名公众人物进行代言,进行广告宣传的,知名商品可以获得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知名商品顾名思义就是比较大的知名度的商品,一般情况下都会邀请一些知名公众人物进行代言,进行广告宣传的,知名商品可以获得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1、商品的声誉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高低是相对于一定的消费群体而言的。因此,商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是否具有良好声誉,是判断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具体来说,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商品质量、消费群体评价、商品获奖等情况,均是反映商品声誉状况的重要因素。商品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应当是该商品在相应范围内获得良好声誉的一个具体体现。商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者获得较为权威、可靠的某些奖项,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该商品在某一领域的声誉情况。

  2、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情况。

  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是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者会采用越来越多的营销策略,并为此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活动资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广大消费者知晓其商品、购买其商品。 反过来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其经营者一般也都经历了广泛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的阶段,普遍有长期、大量的商品广告宣传资金投入。因此,一种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商品的知名度高低;将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作为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判断标准,自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3、商品销售情况。

  商品销售情况涉及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等。一种商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地域广、销售数量多、市场占有率高,自然会拥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有一个好的广告创意,或者经营者巧妙利用了某个难得的机会开展宣传,也会在较短时间内明显增加商品销售数量、扩大商品销售地域,从而迅速提高商品知名度。

  4、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越高,竞争优势越明显,被不法经营者仿冒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同时,仿冒行为一般还会产生连锁效应——当一个实施仿冒商品行为的经营者从仿冒行为中非法获取利润后,不少经营者就会跟进,纷纷仿冒同一种商品。因此,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有时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该商品的知名度情况。 但是,这里也不能排除一种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造成该商品被仿冒的假象,以争取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可能。因此,要考察一种商品的知名度,就必须对该商品的受保护经历,对市场上仿冒该商品的数量、仿冒该商品的规模,对与仿冒该商品行为有关的其他情节等进行调查了解、综合分析。

  5、仿冒商品者的举证情况。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收集一种商品自身是否知名的相关证据时,也应当了解涉嫌侵权人的举证情况。比如,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合法证据以反驳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以便行政机关查清各方面情况,掌握客观事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在诉讼实践中通行的做法。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三、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知名商品一般认为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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