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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16:00:01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据此规定而做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自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
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据此规定而做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自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此次《细则》的修改,从执行层面保证了《专利法》的顺利实施。

  界定

  基于公共利益可对专利强制许可

  对于公众关注的专利权保护可能导致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高昂的问题,《细则》予以了明确界定。《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于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并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为使强制许可制度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不过该负责人也指出,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做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做出保留的除外。

  强调

  国内专利出国前需先过保密审查

  修改后的《细则》对于保密审查也做了细化的规定。根据《细则》,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道,这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故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细则》规定,如果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鼓励

  三大利好规定推动专利创新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细则》一是减少了有关收费项目,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错误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三是还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给被授予专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自主约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留下必要的空间。

  而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细则》也进一步细化,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以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细则》同时指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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