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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公司诉常丰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10:58:1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回放常柴公司于1998年7月24日获得“柴油机曲面形齿轮室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7304431.4。2001年7月,原告被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选为江苏省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单位。2001年11月13日,常柴公司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商水县升达农机有限公司购买“常丰ZS1110柴油机”1台
案情回放

  常柴公司于1998年7月24日获得“柴油机曲面形齿轮室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7304431.4。2001年7月,原告被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选为江苏省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单位。

  2001年11月13日,常柴公司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商水县升达农机有限公司购买“常丰ZS1110柴油机”1台,金额1800元。该柴油机中的齿轮室盖为曲面形齿轮室盖。常丰公司曾销售过ZS1110型柴油机给河南开封拖拉机制造厂68台,合计金额99960元。

  2001年12月1日,河南省社旗县城南农机销售处销售的河南开封拖拉机厂生产的“开拖”-170B型、180B型拖拉机上安装有常丰公司生产的ZS1110型、ZS1105型柴油机。同年12月4日,在河南省商水县销售的河南开封拖拉机厂生产的“开拖-180B1型”拖拉机上同样安装有常丰公司生产的ZS1110柴油机。上述涉案柴油机产品中均为曲面形齿轮室盖。

  2001年2月,常丰公司在向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填报的《全国内燃机及其配件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中载明涉及本案的ZS1105型、ZS1110型柴油机生产量、销售量分别是14000台、23000台。

  法官点评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由此可看出,我国专利立法仍采用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亦称“填平原则”,是指侵害专利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在专利侵权中采取全部赔偿原则,是由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权利人或受害人的损失这一原因的必然结果。

  由于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主要体现为财产权,侵权造成的直接后果一般只涉及专利权人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财产受到损害的价值表现形态,它既可以直接表现为权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又可以间接表现为专利权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即不是导致销售量的减损就是影响销售量的增加。或者说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基于专利权享有利益的毁损程度。因此,专利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专利权人全部实际损失,或者说侵权行为人因侵权使专利权人受到经济损失而给予补偿的范围限定,其范围根据专利技术实施的情况,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以经济补偿为主,直接经济学解释可理解为是使专利权人恢复到其未受损害时本应享有的效用曲线和利润曲线,即当受害者所受损害的赔偿能够恢复到未受损害状态时,赔偿就是完全的。损害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或是从中获得超额利益。所以,凡因某一权利受到损害并有利益时,损害仅存在于损害与利益二者的差额之中,赔偿一般是以货币形式补偿专利权人所应享有利益的毁损,并以此调整权利人与侵权者之间物质利益关系。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5万元,并以其专利产品利润与被告生产数量的乘积作为计算方法。

  常丰公司涉案的柴油机齿轮室盖其2000年的生产销售数量,可从其2001年2月上报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的调查表中得到证实;尽管常丰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出反证,故应予以认定。在诉讼法学理论上,所谓推定是依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按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从原告举证的其柴油机产品销售价格和被告之比较,原告的销售价格略高于被告。如果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原告应比被告有较高的利润,平均每台售价为1500元左右,按正常商业利润,每台柴油机的利润不低于100元,考虑到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曲面形齿轮室盖仅是其柴油机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一重要部分,所以不应将整个柴油机的利润都作为赔偿。柴油机齿轮室盖本身的销售价格在45元左右,应综合柴油机的整体利润与该专利产品部件在整机中的价值和作用公平地确定该部件在整体产品的获利成份。从该产品的价值和该外观设计专利部件在整机中的作用,该部件对整机的利润贡献不应低于每台10元,可按此计算全部赔偿额。在本案审理期间,常丰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柴油机中仍继续安装曲面形齿轮室盖侵权产品,应以其在2000年的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规模和数量作为参照系,连续计算到2002年共3年,从而正确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这里又涉及事实推定中作为经验规则中的表见证明,这也是审判中被经常采用的辅助手段。表见证明,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生活经验或相同过程验证的类似的过程,这种过程具有典型性,它可以对某个过去时间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由于被告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数量,正常经营条件下至少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可按原生产销售数量来推定计算。这样可以以下计算方式: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年生产销售量(ZS1110、ZS1105)(23000+14000)×10元/每台×3年=1110000元。(记者 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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