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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2:07:5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许多商家为了经营网络的营销方式展开了竞争。所以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是有必要的,这能减少网络上不良竞争的情况。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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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二、协议管辖

  网络购物双方如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的第二十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唯一确定的管辖法院,则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对此,消费者要细心谨慎,切决不可马糊从事。有一些网络经销商经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由该网店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消费者一旦起诉,需要远赴卖方所在地起诉,由于路途遥远,往返车费、住宿费、误工工资等损失往往使消费者得不偿失,令消费者在维权还是“弃权”的选择中陷入两难。为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当地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查询投诉情况。同时,网购时要事先明确合同履行地,最好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双方在合同管辖上一旦有合法协议,应遵守协议;协议无效时,应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什么是合法协议约定?合法约定应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无效”的情形,合同履行地条款约定无效。协议无效时,应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三、法定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管辖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的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新民诉解释的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解决纠纷实为最大便利化,对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的全部内容。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对网络的有效管理是对网络环境的净化。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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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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