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域名争议 > 域名争议知识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6 16:12:19 人浏览

导读:

现在网络的发达也使得许多事情步入灰色地带,许多人开始在网络上去进行交易等等行为,那么在进行信息传播的时候,是需要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现在网络的发达也使得许多事情步入灰色地带,许多人开始在网络上去进行交易等等行为,那么在进行信息传播的时候,是需要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十分广泛。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中可以呈现出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数字化后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应该包含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上,在邻接权方面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以,这些也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什么

  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

  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就是指的专业网络媒体,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