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护 > 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07:36:28 人浏览

导读: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经济性,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同时又容易被泄露,那么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有哪些?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经济性,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同时又容易被泄露,那么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有哪些?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审判」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二、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权利人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

  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易获取性和传播的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在研制、管理、使用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如本单位内部职工或雇员、合作对方人员、商业竞争各方派遣或雇用的人员、税务等管理部门人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人员、其他非法获取者等等。如权利人管理疏忽,极易造成失密,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要狠抓内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2、进一步完善刑法保护体系。

  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只有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行政罚款最高为20万元,这样惩罚性措施上产生了20万元至50万元的一个较大空档。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再增加一项内容:对已造成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损失,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该商业秘密中所涉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的;

  ②行为人与权利人事先订有书面保密协议而故意违反的;

  ③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直接允许外资或境外企业或者外国公民使用的。另外,对刑法中“特别严重后果”也应作进一步的具体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最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可以提前与使用商业秘密的人签订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