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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1:11: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目的内容,尤其是否以以营利为目的,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罪要怎么认定呢?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核心内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目的内容,尤其是否以以营利为目的,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罪要怎么认定呢?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目的

  在现行刑法的法条设置上,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必备要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则均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仅对侵犯著作权类犯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则没有规定,实行差别待遇是没有根据的,并认为在世界上如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的刑法中均未将“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主观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第一种观点把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纯地纳入贪利型犯罪,也失之恰当的。如果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其他复杂动机或目的而侵犯知识产权,并引起恶劣、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也应以犯罪论处。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1、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首先,应该是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行政犯,即是违法了经济、行政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家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行政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通常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其次,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也是由刑法的规定所决定的,因为按照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page]

  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理应以刑法规定为限。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行为即时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第三,过失不构成犯罪,符合国际立法的原则,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以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没有将过失列入犯罪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将过失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与刑法原理不符,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同时也不符合世界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2、行为人不作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行为人均采取积极地行动并追求希望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客观行为都采取作为的形式,不作为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判断不作为犯罪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需要强调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的根据。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同时要求刑法的认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

  3、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

  也不构成犯罪。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查和删除侵权作品的义务,但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总则、分则均没有规定,所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情节如何严重、社会危害性如何严重都不构成犯罪;再比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同时《刑法》第261条规定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不作为构成犯罪,另外偷税罪、侵占罪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都属于不作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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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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