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饭店擅自使用民俗画家多幅作品被判赔偿21.6万
导读:
原告杨信诉称,原告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未经同意,擅自在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七十余幅彩铅笔画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辩称,被告星光旋转餐厅装修改造工程,系委托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的整体设计和装修,且约定如装修设计侵权,由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承担责任。在装修过程中,北电影视制作中心使用的喷绘壁纸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实为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使用,被告并未直接使用,故无过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法律意见函以后,也已经撤换了涉嫌侵权的装修部分。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并就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展开了辩论陈述。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部分美术作品的颜色、比例、内容等进行改动,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每幅作品赔偿数额标准过高,依据原告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间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情节予以酌定。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就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的承担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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