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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带来了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6 15:38: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经过7天的讨论、磋商后,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个经历近20年谈判终…

  本报记者 叶 飞 陈 璐

  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经过7天的讨论、磋商后,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这个经历近20年谈判终于修成正果的条约,将对业界产生深远影响。

  补充三大国际条约

  记者通读《北京条约》后了解到,条约共30条,包括“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国民待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权利的转让”等内容。

  《北京条约》首次向已经经过表演者同意、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提供保护,有助于避免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被未经许可地使用,维护表演者的利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指出,《北京条约》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而是对两者都提供保护,这对此前缔结的涉及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三大国际条约,即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是有益的补充——这三大条约虽然都对视听表演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均不全面。如《罗马公约》并未对表演者设定专有性质的权利,给予的保护仅限于表演者同意录音录像;WPPT虽为表演者设定了专有权,但仅给予录音制品的表演者,未涉及音像制品表演者。

  表演者的权利更多了

  具体来看,《北京条约》对录制音像节目的表演者权利进行了更多的保护,并将这种权利保护延展至互联网以及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保护期也延长到50年。如条约第5条规定,在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及“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亡后应继续保留”;第7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在条约中,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已经不限于表演之中,除了现场表演即“活表演”,还包括录制以后、以机械或装备再现表演的环节。《北京条约》中,关于“出租权”的规定令表演者也开始享有出租权。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出租作品的收益要分给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录制者,没有表演者的份儿。现在,表演者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出租,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page]

  中国意见和地位得到认同

  在中国文化对外传播的漫长过程中,尤其是在中国瓷器、茶叶风靡世界的那个时代,中国一直没有以主导地位制定出一系列文化交易的国际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缺憾。作为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反映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成就和地位的认同。

  业内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何明星认为,在中国已经成为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的时代,《北京条约》充分吸收了中国方面的意见。从国际条款受惠的当然不仅仅是西方的一些电影、娱乐巨头,中国戏曲、歌舞、杂技等也会受到保护,这为中国文化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2011年10月,北京市宣布开始实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把增强文化创新能力摆上战略高度。《北京条约》的签署,可以说是为创意提供保护、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各方观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通过提供一个更清晰的国际法律框架,《北京条约》将增强数字环境下表演者的信心,在国际层面上弥补音像表演的不平等待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特雷沃尔·克拉克:这是为了形成一个国际的条约来保护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并使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潜在收入,同时也会使制片人有可能从音像表演在国外的使用上取得报酬,与表演者共享收益。

  中国京剧艺术家梅葆玖:没有国际条约对表演者的权利予以适当的保护和承认,对所有的职业艺术家都是有害的。

  中国歌唱家戴玉强:在国际表演中常遇到音像版权保护的情况,我在很多国外著名歌剧院演出,国内电视台都不能随便播这些录像,就是因为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北京条约》的规定,保护艺术家、保护创造性的劳动,这样才可能激发从业者更多的创造力。

  美国电影演员梅丽尔·斯特里普:这是表演者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而战的关键时刻。数字技术在为表演者创造大量新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未经许可就使用其图像和表演的行为,这无疑会大大增加表演者对自己作品失去控制的风险。

  加拿大女演员费恩·唐尼:国际法中早就应该规定音像表演者权利,以保护我们的图像,并确保我们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日本表演者权和表演艺术组织协会秘书长增山周:《北京条约》缔约后,不仅作者和作曲者能收取作品使用费,全世界的表演者也应当能够从他人对其表演作品的使用中受益。[page]

  西班牙表演者协会主席路易斯·科沃斯:只有通过国际条约规定音像表演者权利,保障他们从视听表演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中获得应有的收益,音像表演者才能在数字环境中生存下去。

  (陈 璐 编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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