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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2 14:55:58 人浏览

导读:

权力下放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年,随着浙江省义乌市外贸规模的扩大,假冒商品跨国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义乌市检察院2005年以来共审查起诉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48件,涉案金额近800万元。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

权力下放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近年,随着浙江省义乌市外贸规模的扩大,假冒商品跨国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义乌市检察院2005年以来共审查起诉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48件,涉案金额近800万元。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出口,在多数情况下被查获的只是其中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所以隐含的犯罪“黑数”不容忽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质量好、品牌佳的正宗商品受到冲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性质主要表现为侵犯国际知名商标专用权。从48起案件看,假冒商品国际知名品牌案件占绝大多数,有45起;假冒锁具等国内著名商标的有3起。假冒商品出口的去向,相对集中于中东、印度、东南亚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

  2.作案方式为外国籍客商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内外勾结侵权案中,外籍客商通过多种途径向内地企业下订单:一是通过外贸代理商订购假货。此类案件有19件。由于语言障碍等因素,外贸公司等代理机构及其翻译人员在外商进行侵权商品进出口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个别中介人员甚至代表外商在购买协议上签字。二是在批发贸易市场直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下订单。此类案件有17件。三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贸易。此类案件有7件。

  3.案发后涉案外籍人员大都难以追诉。五年来,除2009年有1名外籍人员被刑事拘留并于2010年被驱逐出境外,其余50余名参与制假售假的外籍人员案发后已逃离出境,均未受到刑事追诉,另有不足20%的外籍人员或外贸公司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刑事处罚的主要是国内的侵权者,其中生产商约占30%,经销商约占70%;刑罚以缓刑为主,约占75%。

  二、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分析

  1.外籍涉案人员犯罪事实认定困难。一是外籍犯罪人员身份难以确定。一方面,当前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主要集中在仓储等下游环节,此时下完订单的外商往往已经出境。另一方面,国内的生产或贸易企业通常只知道外商极少的信息,案发后外籍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二是外籍人员犯罪的主观故意较难认定。首先是对外籍嫌犯的调查、审讯力度不够,加之各国在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商品定价等方面存在地域差异,对外商的主观认定比较棘手。

  2.办理涉外侵权案件缺乏衔接配合。实践中,个别执法人员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前期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使得随后介入的司法机关陷于被动;在出入境控制方面,由于协作不畅,使得一些在国内原本可以处理的案件,因监控不力造成犯罪嫌疑人出逃。

  3.侵权案件国际司法协作机制薄弱。目前我国所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性、区域性条约覆盖面不广,涉外刑事司法合作面较窄,主要限于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缺乏对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协作的相关规定。

  4.涉外翻译相关规范有待建立健全。高水平、高质量的翻译对于案件办理同样重要。但目前,由于参与刑事诉讼的翻译资质等级确认无明确规定,小语种翻译聘请困难,难以保证翻译质量。

  三、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点建议

  1.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长效机制。今年10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已拉开帷幕。专项行动中,工商、质监、商检、海关、边防、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联动,下“一盘棋”、打总体战尤为重要。同时,应在上述职能部门间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信息、密切协查的一系列制度性规范,形成打击犯罪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应加快签订多边或双边国际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的进程。同时,加强与非官方组织的合作,适当吸收被侵权人的维权系统参与案件前期调查,为搜集、固定涉案证据创造便利。

  3.建立涉外案件翻译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明确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翻译应具备的资质等级,由有关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对司法翻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统一颁发执业证书;同时,完善翻译聘请相关程序制度,确保翻译人员能够及时到位。

  4.赋予基层办案单位对特定类型外籍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为顺应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三项重点工作,因地制宜下放权力、下沉警力、夯实基础的新形势,建议通过修订立法,适当调整刑事诉讼中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在涉外案件相对高发的地区,将侵犯知识产权等特定类型外国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权授予基层公安机关,起诉权授予基层检察机关、一审判决权授予基层法院;同时通过严格涉外案件办理内部报批报备等制度,规范基层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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