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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1:02:49 人浏览

导读: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最为严重。以我国为例,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28件,涉案213人;1999年为175件,301人;2000年为248件,379人;2001年为314件,509人:2002年为408件,702人,总体上呈不断上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最为严重。以我国为例,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28件,涉案213人;1999年为175件,301人;2000年为248件,379人;2001年为314件,509人:2002年为408件,702人,总体上呈不断上升趋势。①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90%以上,而且不乏大案要案。从世界范围来看,情形也大体相似。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且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仅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遭受75亿美元的损失。②另据“联想”公司提供的资料,假冒产品曾使“联想”一个月损失4000万元销售额。例如,在被列为广东省、深圳市质监系统2001年打假十大案件之一的假冒“联想”网卡案中,被告人阎某与陶某通谋,制造假冒的“联想”网络卡5400多件,涉案价值高达67万余元,使权利人联想公司的商标权遭受了重大损害。该案被查处后,“联想”公司当月的销售额增加了2000万元。③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经常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生产、销售假酒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在已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各共同犯罪人或单位犯罪人往往分工合作,形成产销一条龙,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犯罪手段狡猾,多属智能型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隐藏性较强,行为人往往有多个窝点或频繁变换手机号码,很难抓住主要犯罪嫌疑人,案值也难以彻底查清;而且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趋向智能化,许多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使人很难辨别真假。

5.跨地区、跨国犯罪现象突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区域十分广泛,犯罪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生产出任何假冒产品,并向其他地区销售;而且这种犯罪还可能超出一国国界,侵犯他国的知识产权。《俄罗斯新闻周报》1997年月2月曾刊登国际犯罪学家赫尔哈特·本勒教授的题为“国际黑手党众生象”一文,文中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这些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以及非法使用著作权的标识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①

由上可见,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发展到惊人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利益的驱动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在诱因。

知识产品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使用,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益存在,就有对利益的追逐;有对利益的追逐,就会有甘冒触犯法律甚至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也要满足对利益追逐的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资本家的贪婪时曾说过:“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可以推动资本家去违法犯罪,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则可以使资本家敢冒杀头的危险。”②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对资本家的贪婪性所作的揭露,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完全适用,同时也是对这一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最好说明。

其二,立法不完善、打击不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外部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尽管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并不均衡,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或科技基础薄弱,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故发展速度较慢。以我国为例,虽然中国历史上长期有“重刑轻民”的传统,但是在目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却存在着“重民轻刑”的不良倾向。表现为对于许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常常作为民事或行政侵权处理。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很多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充当犯罪人的保护伞,从而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page]

其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也是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非物质性,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人们对它的占有不在于对它的具体、实在的控制,而是表现为对它的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特点给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带来复杂的问题。首先,同传统的犯罪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它们通常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受害者与侵权人之间无直接关系,因而无法采取救济措施。而且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提供了物质条件,使该类犯罪逐渐趋向智能化;其次是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往往是国内外相互勾结进行犯罪,这些都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带来许多不便,使得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增大。

其四,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漠视为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同传统犯罪相比,人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认识不足,甚至还有人认为它有益于社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假货的价格一般比真货要低许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的大有人在,在客观上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造成这类犯罪屡禁不止。这也是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传统所导致的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全社会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的漠视乃至于严重忽视,社会上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数量之多与司法机关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之少所形成的鲜明对比,法定刑不断提高与犯罪率的居高不下之间的强烈反差,这些均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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