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曲作者与卡拉OK经营者侵权纠纷案调解
导读:
秋某系《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两首音乐作品的曲作者,《卓玛》还曾荣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经某制作公司打造,这两首歌曲被制作成同名音乐电视作品。今年2月,秋某发现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KTV包间以点播的方式向消费者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且没有指明秋某为曲作者。
随后,双方发生纠纷,秋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公司则认为,他们使用的是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归制作公司所有,秋某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的点播行为侵犯了秋某的著作权,判令该公司立即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停止点播《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两首歌曲,并赔偿秋某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338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受理该案后,充分考虑作者维权诉求和卡拉OK的实际经营情况,从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最终成功化解纠纷,实现曲作者的权利得到维护以及卡拉OK经营者的经营得到保障的双赢局面,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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