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其作用
导读:
【反不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其作用
关于我国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一般条款之争。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都设有一般条款,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一般条款,学界存在一些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否定观,即认为我国不存在一般条款。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部分人士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限于第二章列明的各项行为,主要理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这一规定,修改的核心是去掉了原则规定,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几个字,其本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规定的11种行为。这种观点似乎成了一种通说。
二、肯定观,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无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文意出发,第二条第二款都应该具备一般条款的功能。事实上,该款是一项原则性规定,起着某种“兜底”或“包容”作用,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款的原则规定处理。
三、折衷观,该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有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如孔祥俊先生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现状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是一个有限的一般条款,该一般条款对于实行法定主义的行政法不具有太大意义,但通常对实行概括主义的民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受害人请求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将其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此外笔者认为,一般条款(即实在法文本中非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与规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具体规范不同,其系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作用。一般条款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具有法具体化、法修正、法创设及正义衡平的机能,使法官能够在规范缺失或冲突的情况下,回应“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裁判”的法律格言,依一般条款规定的法律原则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裁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方式与手段变化无穷,难以捉摸。故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般条款,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满足市场竞争主体的合理诉求非常重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在2022年1月29日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实施,该法是结合了《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
1.本法适用范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十分猖獗的仿冒装潢、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垄断等一度让企业和老百姓非常头痛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内容提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设定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并不代表一般条款适用的不确定,通过对一般条款
特别授权代理的意思是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的是一般授权。当事人的授权书中应当载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