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与实施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机构是指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为了保存争议标的物之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
仲裁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虽与诉讼程序有较大之区别,但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对申请仲裁人来讲,依然是最为重要的。为确保将来执行的顺利,申请人往往也会在仲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的财产保全,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公函,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我国的《仲裁法》中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的财产保全,是指经济合同和
仲裁的财产保全指仲裁机构为确保将来生效的裁判获得全部执行,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依法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人民法院,请法院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法定限制处分措施的一种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前或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隐匿、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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