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旅游法规,结合旅游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行社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二条 对旅行社主要接待指标实行量化管理。国内旅行社每年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少于3000人,旅游业务利润不少1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年组织招徕境外旅游来不少于2000人,旅游业务利润不少30万元。
第三条 旅行社内设置业务部门,国际旅行社不得超过5个,国内旅行社不得超过3个;旅行社设立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增设部门(营业部)和以承包、租赁方式使其变相成为新的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五条 旅行社必须有专职导游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不得收取导游员劳动押金、人头费或折扣报销景区(点)门票费用等。
第六条 旅行社应按规定安排旅游团队在旅游定点单位参观、住宿、用餐、购物和娱乐;不得租用无旅游车牌的汽车接送旅游者。
第七条 旅行社必须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促销活动或缴交旅游宣传促销费用。
第八条 旅行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价格的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销。
第九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旅游广告。
第十条 有关旅游企业提供的合理幅度之内的中介费用或折扣,应由旅行社与有关旅游企业统一结算。旅行社可根据导游、司机和其他相关人员服务质量按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旅行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逐步做到地区分布平衡。对现有旅行社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每年通过业务年检对旅行社的经济指标综合排名,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排名分别列于最后若干位的旅行社予以淘汰,国际旅行社降为国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取消其旅行业务经营资格。每年淘汰的旅行社数量由省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十条,情节严重的依法一次性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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