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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3 21:19:1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调研,尽快完善地方法规
  鉴于我市2000年11月24日颁布的《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协调一致,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商请市人大内司委对《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订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纳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修订计划,力争年内提出意见,尽快完善我市相应的地方法规。

  三、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如果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注重抓好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
  2.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3.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一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把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
  三是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区、县、市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管”的运行机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定期演练。
  二是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三是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指导单位开展基础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单位及时分析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
  五是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区域协作和维护周边治安秩序。
  上一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
  3.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管理的职能出发,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突出重点,确定一批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全市治安重点单位分为两级:市级重点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单位。凡对国家安危和全市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为市级重点单位;凡对本地区的安全起着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为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本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标准,并制作统一格式的《报批表》。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范围,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在2005年9月1日前提出本级重点单位名单,填写《报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各区县(自治县、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分局)提出,报当地政府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在摸排重点单位时要相互沟通,避免遗漏和重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调整、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对重点部位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培训考核,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必须与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必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工作面临的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要求相适应。
  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有关专业知识。市公安局要制定具体培训计划,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在2006年底前由市公安局对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分局)要对区县(自治县、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对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治安保卫人员考核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是否合格,业务是否过硬,是否品学兼优。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在选用人员时通过面试和调查进行考核;二是通过公安机关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从政治、业务、技能、成绩、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对不适合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不能录用,对不能胜任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以确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
  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批准烈士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六、落实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没有造成损失但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有指导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涉及听证程序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责任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生效后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严格管理,认真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对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推荐,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从而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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