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农用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导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 6~10 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4 倍补偿
土地年产值按菜地 2500~3500 元 / 亩;园地 1500~2500 元 / 亩;水浇地、耕地 1000~2000 元 / 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征地前人均耕地在 1 亩以上(含 1 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4 倍;
2 、人均耕地在 5 分以上(含 5 分)、 1 亩以下 ( 不含 1 亩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6 倍;
3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上(含 3 分)、 5 分以下(不含 5 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8 倍;
4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下 ( 不含 3 分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10 倍。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 50% 补偿;正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 70% 补偿;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或者补偿不超过 500~1500 元 / 亩);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征用农村集体群众宅基地,土地补偿费 ( 含安置补助费)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 倍补偿 ( 或每亩补偿 6000 元 ) 。
(七)征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先由村、组经济组织与企业解除合同;再由政府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 倍给村或组补偿。
(八)因征地搬迁涉及村民建房用地,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
第七条 军事、能源、环保、交通、水利、通讯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低限补偿。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道路、防洪绿化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土地征用补偿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补偿。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时限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征地补偿费可以分期支付,有计划地推行征用土地补偿费由一次性补偿向分次补偿过渡的试点。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预见费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另行结算。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为建设更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就必须整合相关资源。征收土地建设相关工程,为了更好地促进现代主义社会的建设,以及美丽中国的建设,都需要通过征收土地
农村土地上都会有一些附着物,这是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也是生活的需要,在征用土地的时候,难免会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征用,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土地征用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