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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用如何补偿

更新时间: 2019-10-14 17:19:5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但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到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关于农民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各省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确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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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云律师
主办律师
李雪云律师

浙江-台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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