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8年征用土地批复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导读:
一、实施98年征用土地批复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
二,实施98年土地征收批复违反86版土地管理法规定
86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 公路和输油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可见,在此情况下批准征收土地属于“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现在政府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显然属于“先征待用”的土地范围。
如果有人认为,土地征收批复下达后土地既被征为国有的话与法不通。86版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同时明确规定:“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连续二年以上没有使用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早应收回批复。
三,实施98年批复与现行99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悖
99版土地管理法新建立的“农用地转用”原则,是新的征收土地原则。该法律原则规定了征收土地前必须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86版土地管理法所没有的法律原则,之所以确立农用地转用原则是出于保护农用地而设立的法律基本原则,在转用的同时必须有相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现在征收耕地必须有农用地计划指标,否则不会得到批准。因此,99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对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收土地的应采取:“城市建设批次”方式征收土地。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在新的法律原则下实施没有经过农用地转用程序的征收土地批复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 [page]
四,依据98年批复给与村民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在98年征收土地批复时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作为下级政府无权改变上级省政府作出的决定,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实施补偿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政范围。
五,实施98年批复严重违法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属于顶风违法行为
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是为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背景下,解决盲目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非法征地等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国务院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该决定明第十九条明确确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8年批复于1998年批准至2006年已长达8年之久,已自28号决定下达日期的
六,“两年内自动失效”不是2004年才提出,而是在92年就有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综上,98年土地征收批复没有实施征收行为,应在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自动失效。
作者 闫凤翥 系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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