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导读:
2003年6月中旬,*ST明珠发布公告称,收到国资委同意大股东将其持有的*ST明珠4863.8万股国家股分别转让给山东两家公司的批复,这是国资委挂牌后批准的首家涉及国有股转让的财政部批准,2003年经过改革后,国家股权转让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特别是2000年中期基本停止了国有股权向民营转让的报批工作,报批没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因此不确定性增加。采取司法裁决很好地规避了报批的程序。根据2001年披露涉及国有股权向民营企业转让并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案例都是通过司法裁决的结果。实际上多数案例经过司法裁决前交易双方已先行协商,股权拍卖以及司法裁决只是交易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避开繁琐的报批程序、等待较长的报批时间以及报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国有股权的托管是近几年在我国流行起来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上十分谨慎,使国有股权转让比较困难,除了上述的司法裁定,另一种形式“国有股权托管”也是这种管理体制下生长起来的。大多数交易双方采取先行协商达成交易,由于不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及过户的相关手续,通过签订《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的方式,由受让方行使处置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股权的拥有与否是以过户登记为准,而股权托管尽管可使受托人享有经营管理权、投票权、收益权等权利,但却不包含最为重要的股份最终处置权;其次,由于托管协议约束力不强,在某种情况下,委托方可以终止托管协议。因此,受托方由于害怕为他人做嫁衣,一般不敢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陷入困境,大大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重组进程。更严重的是,由于延误了时机,使上市公司的状况出现恶化,重组的难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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