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过程
导读:
商标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标志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晚,现有正式文件记载的当属1904年正月22日制订的《商牌挂号章程》(计14条);真正属于中国第一部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但公布后未及时施行就被废止;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计44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计37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1935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计69条),1932年对《商标法施行细则》进行修订。这一时期的商标法有着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发生的中外商标争执的,总是保护外国的商标。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和外国列强的商标特权,并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商标进行了重新登记、换证等清理工作。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统一施行的商标管理法规。同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30条)及中央私营企业局商品分类表。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细则》第21条公布了78个类别的商品分类表(一直沿用至1988年10月31日)。该条例是适应1956年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应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1978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43条),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修正,为我国现行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计34条),该细则经1988年1月1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5日三次修订,至今有效。继我国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89年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样,我国就成为了商标权多边国际保护大家庭中的一员,也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强化商标保护力度,《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经过几次修改,现行的《商标法》(计43条)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现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计50条)是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5年5月12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制定、修改并公布了7个行政规章,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我国的商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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