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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书伪造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0 03:18:41 人浏览

导读:

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

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规定:“1/3的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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