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否表示部份接受?
导读:
答:以修改前的信用证为准。UCP500第9条d款第3项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修改的通知。”同款第4项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份接受,因而,部份接受修改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对于修改通知发出后,开征行要受到修改书的约束,但是修改的最终效力应该取决于受益人对修改书的明确表示。如果受益人明确表示或部份接受,则开征行不能按照修改书的要求审核单据,而应按照原来的信用证审核单据。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受益人虽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但其提交该银行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一致时,视为信用证已被修改,银行应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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