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交易程序
导读:
一、 受理 土地入市交易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受理。储备土地在进行交易之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入市申请及以下资料:
1、入市交易申请书(2份);
2、土地权属证明、图件、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2套);
3、土地使用条件和相关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2套);
4、宗地说明(申请转让底价、起始价、交地时间、宗地瑕疵说明、竞买条件等)(2套);
5、需要的其它资料(2套)。
二、 送审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会同地籍科等相关科室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入市交易的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有关情况、开发投资情况、权属情况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入市条件的,提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审会会审。
三、 会审,确定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地价审定委员会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土地评估机构对入市交易宗地的土地价格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入市交易宗地土地利用现状、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等级、使用年限及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交易宗地的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其它技术指标等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确定入市交易宗地的交易方式、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标底或者底价、起叫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对上述土地入市交易招标的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地价审定委员会在开标拍卖揭牌仪式举行前1小时确定,并予密封。其密封件在市纪委、市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在招标挂牌交易现场启封。
四、入市交易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方式,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交易活动。
1、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下达委托函。(可按年度签订)
2、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对已批准的出让宗地,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前20天在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显示屏、《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挂牌拍卖公告,印制和发放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宗地相关文件资料。
3、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在竞买期限内进行审查,收取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接受报价,核发《竞买(投标)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竞得地块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接受其报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资信证明、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注: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经与交易受理单位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返还给申请人)。
4、按照招标挂牌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主持交易,确定竞得人。整个过程由咸宁市公证处全程公证,出具《公证书》;并接受市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5、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经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成交的,竞得人(中标人)在交易现场与咸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公示期满后,竞得人(中标人)按约定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定缴纳佣金、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出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竞得人(中标人)交付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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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