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的保全
导读:
债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称作债的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使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度或方法,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不当处分而损害债权,以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保障。
应当说,债权保全是债的一般担保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债的一般担保为广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生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切民事法律手段。它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这三种民事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债的特殊担保为狭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其担保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民事责任制度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最普遍的形式。法定或约定的债务不履行,即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其法律强制力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债的保全,是在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时,法律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由此可见,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债的保全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与债的保全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综上所述,在广义的三种担保制度中。民事责任着眼于债的履行之后,债的保全着眼于债务履行之中。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民事责任和债的保全这两种一般提保落空的情况,因而使债权难以实现。所以,在历史的发展中,出现了债的特殊担保制度,使之在债的关系缔结和产生之初,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以人的信誉和物作为担保,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不履行时,即以担保人的财产和担保的财产履行债务。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统一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994年开始着手制订,历经数载,1997年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即第三稿,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意见,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