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大出血医院方知没备血
导读:
讯(记者 孙涛)安康市宁陕县33岁产妇焦锡艳一年前接受剖宫产手术后死亡,有证据显示宁陕县人民医院手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术前准备,且对焦锡艳分娩可能发生的危重并发症考虑不周,抢救措施不力,但院方则认为信心在握。
2007年4月8日,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老城村33岁孕妇焦锡艳,入住宁陕县人民医院治疗待产,4月18日院方对其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手术前焦锡艳的丈夫季统米曾询问医院是否为自己妻子分娩做足了准备工作,院方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焦锡艳当日上午9时30分分娩出一女婴后出现子宫大出血,当时主刀的医生丁仕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给焦锡艳紧急注射了宫缩素止血,但效果不佳。而且在场的妇科主任观察到焦锡艳有呼吸困难的缺氧表现,遂判定焦锡艳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羊水栓塞。
丁仕艳是该医院的妇科主治医生,曾在西安某三甲医院妇产科进修。她说在自己进修期间也曾参与过一例羊水栓塞病例的抢救,但没有成功,原因是该并发症十分凶险,死亡率极高。在宁陕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十余年里,丁仕艳承认自己还是首次接触到像焦锡艳这样的羊水栓塞病人。
丁仕艳医生告诉记者,焦锡艳剖宫产手术前,自己要求医院血库给焦锡艳准备1200毫升的全血。并发症发生后,妇科主任要求给焦锡艳静脉点滴氨茶碱和地塞米松,但这些准备工作和处理措施,记者在焦锡艳的病例复印件中并没有发现相关医嘱。丁仕艳医生在病例中寻找后也疑惑医嘱不知为何找不到了。随即她又称应该在焦锡艳的麻醉记录上有记载。
但焦锡艳病历复印件里并没有麻醉记录,宁陕县人民医院一位领导明确告诉记者,所有的病历文件都已向焦锡艳的丈夫季统米进行了复印转交。至于麻醉记录如何从复印件中消失,他们也不理解。由于焦锡艳的原始病历现在仍封存在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里,院方称记者目前也无缘目睹查证。
焦锡艳子宫出血无法止住时,医院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手术记录显示,焦锡艳体内出血达700多毫升,提起子宫,鲜血像滴水一样从焦锡艳的下体流出。且焦锡艳已出现血液不凝更危重的表现。丁仕艳医生称,自己在抢救焦锡艳时及时采取了足量的输血措施。但记者在病例的临时医嘱栏中发现,当日14时40分,丁仕艳才要求给焦锡艳输血。丁仕艳医生反驳道,更早的输血记录应该在麻醉记录上。
焦锡艳的丈夫告诉记者,当时医院就没有妻子的同型血,还是在发现需要输血时,医院从安康市血库紧急调来了急救血。焦锡艳最终没能被挽救回生命。安康市医学会在2007年5月22日给出的焦锡艳医疗事故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在病人抢救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术前未进行病案讨论,对手术风险未作充分评估;术前未配血,发生大出血后输血不及时;羊水栓塞发生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抢救措施,但限于基层条件,抢救未能成功。焦锡艳丈夫季统米说,自己在手术前和妻子发生大出血时,曾询问医院是否需要给妻子转院,院方都认为没必要,让他放心。焦锡艳去世后,季统米要求复印封存原始病历,“但院方称须在六小时后,直到第六天家属才拿到了病例复印件。”季统米认为,病例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