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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为什么要说明--浅析医生说明义务的源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0:00:57 人浏览

导读:

法律误区:将病人在知识上的弱势混同于法律上的弱者由于社会上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所以医生的权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使医生成为真正的孤立无援的弱势群体。(1)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法律
医生的说明义务产生的源泉,在医事法上,有两种学说,第一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一种是注意义务说。
第一种是指,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具有自己决定的权利,所以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对患者的身体实施侵袭性行为的,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带有很强的侵袭性的行为,例如手术开刀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可是为什么患者还是很自愿的接受这样的手术呢?因为手术可能给患者带了巨大的利益,所以患者同意了,可是如果手术队患者有害,显然没有人会同意的。那么手术到底是好是坏当然应该由患者自己来决定,这样的权利应该属于患者,可使患者如果对医生的治疗行为不了解,显然也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所以,在患者决定前,医生必须进行说明,以便于患者的同意。

第二种是指,医生的说明义务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种注意义务,或者是诊疗契约上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经过漫长的探讨以后,渐渐的认为两种的义务是竞合的,并且哪怕是在诉讼上,患者无论采用哪一种为诉由,还是概括的以以上两种为诉由,都是可以的,这在很多国家是不区分的,但是目前我们国家还在做着这样的无意义的区分)。该说认为,说明义务是取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义务,所以必须履行。
而对于,在现在很多的法律中也渐渐的肯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赋予医生以说明义务,其根源就是患者的自己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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