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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渎职行为的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12 11:43:10 人浏览

导读:

对医生来讲,做医生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尤其是在救治病人方面要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医生渎职的行为对于患者来讲是不负责任的,也可能会造成一些重大的伤害。那么医生渎职行为的界定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对医生来讲,做医生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尤其是在救治病人方面要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医生渎职的行为对于患者来讲是不负责任的,也可能会造成一些重大的伤害。那么医生渎职行为的界定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医生渎职行为的界定

  从罪过包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来看,滥用职权行为人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职责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对于可能导致的后果也应有所预见,但这只是排除了疏忽大意过失的存在,并不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认识上明知,但对造成的后果则可能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滥用职权行为人从罪过形式上来分析,应包括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医生误诊致死医院有多少责任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典》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3、临床误诊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医院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意外职责,按照《医疗意外处置条例》限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意外处置要求》限定的医疗意外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意外分级准则(试行)》的限定要求,且过失做法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意外,应当承受医疗意外职责。

  (2)民事法律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纷争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意外,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组织存在犯错的误诊做法,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医疗组织承受职责。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导致何种流程的损害,都要由医疗组织承受民事职责。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分别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受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职责,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职责,导致人员丧命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急诊科医生见死不救犯法吗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医院见死不救是违法的,医疗机构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既为天职,就意味着医院绝不能因病人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救治,绝不能把病人缴费作为救治病人的前提条件,绝不能颠倒“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次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医生渎职行为的界定的相关介绍,对医生来讲,在救死扶伤方面要尽自己的个人能力,又要尽到相关的职业道德,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护人民的健康,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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