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索赔制度:频频“复辟”也是一种“折腾”
导读:
如果因为医方意见大就“复 辟”旧的制度,那么要是"复辟" 后患方的意见更大,是不是还要再"复辟"呢?实际上,当初之所以改革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制度,主要就是因为信息和责任严重不对等导致患方的严重不满。
1月4日《信息时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要“复辟”了?看到上述消息,我的脑海中马上就冒出这样一个问题。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倒置制度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至今只有6年多的时间。法律制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翻来覆去,这是不是“折腾”呢?
看看双方的理由,你会发现现在的争论与几年前几乎没有区别。患方说没有举证的能力,医方说会导致过度医疗……当初双方也都是这么说的。如果说情况有一些变化,那就是“举证倒置”之后,医疗机构的意见一直很大以及“看病贵”问题日益严重。可是,取消“举证倒置”就能根治“看病贵” 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是医疗体制问题,“过度治疗”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既然医方意识到“过度”,为什么还要那么做呢?“过度”的行为难道也是制度的错吗?如果因为医方意见大就“复辟”旧的制度,那么要是“复辟”后患方的意见更大,是不是还要再“复辟”呢?实际上,当初之所以改革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制度,主要就是因为信息和责任严重不对等导致患方的严重不满。
“倒置”当然有它的弊端,“谁主张,谁举证”也有它的弊端,这就需要综合权衡。同时也要认识到:任何制度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不管最终如何确定,都会有支持者和反对者,如果因为有人反对就反复,那就永远也定不下来。
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稳定性。它不应该频繁修改,更不应该反反复复。希望立法机关认真调查研究,慎重作出决策,一旦确定下来,就别轻言修改——制度频频“复辟”,也是一种“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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