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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9:56:06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它无权规定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审判工作。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注重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属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程序规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它无权规定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审判工作。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注重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属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程序规范。虽然也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属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将医疗纠纷简单地框定为医疗事故,对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非医疗过失的医疗意外排除在医疗赔偿范围之外,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

、公正基本原则。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司法解释中对医疗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计算方式,确定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保护医疗科技的发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其出发点是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赔偿一方面弥补患者所受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科学分析患者原有疾病、过失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发挥的作用。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在发展中的必然趋势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与医疗过失行为对现存损害后果作用的比较。患者身体已有一定损害或病理改变,医疗过失行为主要加重了原有损害或病理改变, 其赔偿责任应低于对健康人的损害。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高风险性的行为,医疗科技的发展是在不间断的临床实验中取得的,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不能片面强调患者的权益,应基于公平原则和有利于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理念,公平地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受害人谨慎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4、实行实际损失赔偿与限额赔偿相结合的赔偿原则。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均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均以伤残等级、赔偿年限、侵权行为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参考依据 ,作了限额赔偿规定;另外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原则,也体现了限额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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