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导读: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依据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受损害情况的不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请求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形。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此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请求获得赔偿。
第二,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笔者认为,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享有请求权主体的近亲属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些与受害人每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最密切的人对患者的死亡通常所遭受的打击最大,而且他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法律关系。二是依当时的情形可判定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此应当借鉴德国损害赔偿法上的“震惊损害”理论。即如果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出乎患者亲属的意料,并给他们带来较大的震惊,这使其亲属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时,法官可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给予受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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