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是否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术后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根据卫生部于1988年3月对日下发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而不问危害后果。为此,卫生部门1988年5月10日下发的《说明》中作了如此解释:“《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同时《说明》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最后下发的关于《说明》的规定,对在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是再次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的情况,即属“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责任编辑:王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体内居然存在38厘米长的钢丝?王女士认为做手术的医院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赔各类损失31.4万元。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后,以王女士证据不足,
众所周知,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要确定事故是不是真的存在,事故有没有带来危害等等,最理想的方法就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在鉴定的时候它也不是免费,需要出一定的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