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纠纷吗
导读:
我们在生活中生病是极为正常的一件事,如果在生病期间比较难受就会去医院治疗,医院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治疗方案,有些病几天就可以恢复,但是有些疾病需要手术治疗,有些患者在治疗过后存在着一些并发症,那么医疗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纠纷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是也应当注意,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于永久性损伤,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1、“专业判断”的原则。法官依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因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遵循“专业判断”的原则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医疗过失鉴定中,此点尤为突出与重要。
2、以“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判断的基本准则。一般侵权法上把过失定义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 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3、以“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审查原则。
综上所述,并发症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因为每个人的身体情况都不同,所以有可能用了同一套治疗方案,有人存在并发症的现象,也有人完全康复,所以只要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起到了防范与告知的义务,那么就不会构成医疗过失纠纷。以上就是“医疗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纠纷吗”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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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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