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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3:19:11 人浏览

导读:

虽然我们国家有很先进的医疗知识,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医生与护士都能学习到,而且我们现在的医疗团队极为缺人,所以大部分的医生都是非常的疲劳,有可能从早到晚都在做手术,在这样疲劳的状态下难免会发生一些失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都需要鉴定,那么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出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虽然我们国家有很先进的医疗知识,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医生与护士都能学习到,而且我们现在的医疗团队极为缺人,所以大部分的医生都是非常的疲劳,有可能从早到晚都在做手术,在这样疲劳的状态下难免会发生一些失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都需要鉴定,那么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出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同点

  1、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2、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3、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但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二、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三、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综上所述,只要确定是医疗过错的,坚定地相关费用都有医疗机构来承担,因为受害者本来已经遭受到了身体上的伤痛,并且主要原因就是由医疗事故导致,受害者自然不用出鉴定费用,这也是为了减轻受害者的家庭负担。以上就是“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出”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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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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