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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断导致人死亡 医院被赔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6:25: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负赔偿责任的条件。法律快车小编认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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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一医院因延误诊断导致患者丧失有效救治时机而死亡。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56493.6元。

  2011年10月26日,孔某因上腹胀痛、恶心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就诊,经电子胃镜诊疗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因服用被告处方兰索拉唑及甘羟铝,症状无好转,2011年10月28日孔某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复诊。经复诊,查B超后以“胆囊炎”于同日起在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15时15分,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向原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孔某经治疗无效于2011年10月29日04时10分临床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富川县红光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孔某疾病的主要诊断缺乏依据,对疾病有效的监测不及时、未到位,延误诊断,导致治疗方案缺乏针对性,致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有效救治的最佳时机。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过错的具体认定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1)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2)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3)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4)用错药物;(5)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1)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3)麻醉管理不当: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②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输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②输入有污染的血。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常见的医疗故意有:①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②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③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④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⑤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⑥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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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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